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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金亮、张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亮,张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胡金亮,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露,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金亮与被执行人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露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5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