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冀某某、冀某某1、冀某某2、冀某某3与被执行人冀某某4、冀某某5、冀某某6、冀某某6、冀某某7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某某,冀某某1,冀某某2,冀某某3,冀某某4,冀某某5,冀某某6,冀某某7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冀某某,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执行人:冀某某1,女,194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执行人:冀某某2,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冀某某3,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冀某某4,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冀某某5,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冀某某6,男,194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冀某某6,女,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冀某某7,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某某、冀某某1、冀某某2、冀某某3与被执行人冀某某4、冀某某5、冀某某6、冀某某6、冀某某7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重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黄洪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