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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汪春阳与谭庆祥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庆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5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春阳,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怀宁县茶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谭庆祥,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汪春阳与谭庆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皖0822财保59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谭庆祥所有的云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了汪春阳所有的皖x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汪春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春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谭庆祥所有的云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汪春阳所有的皖H**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