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40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贤虎。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尚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达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