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与赵权、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赵权,李玲,陈东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63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金寨南路与天台路交口四方花苑商住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5739797Y(1-1)法定代表人:李小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林,该行员工。被告:赵权,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玲,女,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陈东铎,男,1980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与被告赵权、李玲、陈东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