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中国人保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延安路街东段54号负责人:王某,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2017)陕0429执36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已履行案件标的款3083.18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亚萍审 判 员 雷可宁代理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