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卓、河北卓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卓,河北卓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宋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53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阎丽霞,女,196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莎,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卓,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河北卓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卓。被申请人:宋玉芹,女,1954年9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阎丽霞与被告河北卓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宋卓、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15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卓名下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张超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房产一套(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申请人阎丽霞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阎丽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卓名下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张超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房产一套(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颂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