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杨帆与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936号原告李杨帆,男,生于1982年10月6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杨德芳(原告之母),女,生于1955年3月14日,汉族,住洪雅县,特别授权。被告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446646782。法定代表人:苏长元。委托代理人苏群英,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杨帆与被告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杨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杨帆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杨帆负担。审判员 况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