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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豆银会与张强、康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张某,康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271号原告豆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被告张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甘肃省。被告:康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诉被告张某、康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豆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某负担。审判员袁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子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