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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雷凤岐杨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凤岐,杨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176号原告:雷凤岐,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六合镇旭光村*组。被告:杨国臣,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六合镇新安村*组。原告雷凤岐诉被告杨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雷凤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凤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