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6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伟青与被执行人柳春芳、田颜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青,柳春芳,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6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伟青,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潞村街173号银湖小区10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柳春芳,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十里铺村第三组居民。被执行人田博,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十里铺村第三组居民。本院在执行孙伟青与柳春芳、田颜博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