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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6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伟青与被执行人柳春芳、田颜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青,柳春芳,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6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伟青,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潞村街173号银湖小区10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柳春芳,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十里铺村第三组居民。被执行人田博,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十里铺村第三组居民。本院在执行孙伟青与柳春芳、田颜博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