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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崔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437号原告赵某某,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