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运福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53号张运福:你因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级法院作出的(2016)豫71行终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认为,你因不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豫国土资复【2015】5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诉讼,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2010-55-58号宗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请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未对你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基于内部行政管理的工作关系所作的请示等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豫国土资复【2015】5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