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杰与阎福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阎福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655号原告张杰,女,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阎福军,男,194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阎福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杰承担。审 判 长 苏宏伟审 判 员 李祥玉人民陪审员 孟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