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包义君与蒋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义君,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04号申请人:包义君,男性,汉族,1985年0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蒋文,男性,汉族,1981年0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包义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文的银行存款12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文登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义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文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