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池与王昌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池,王昌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632号原告:王池,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系原告父亲),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伟,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王池与被告王昌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池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池负担。审判员 杜琼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