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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执恢25 刘希望与韩翠萍、吴洪英、宋清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望,韩翠萍,吴洪英,宋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望。被执行人:韩翠萍。被执行人:吴洪英。被执行人:宋清玉。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