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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679号原告李杰诉被告方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方玉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679号原告李杰,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方玉春,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方玉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从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