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469号原告: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388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金,上海通用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芸,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