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振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674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振娟,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娟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中旬至9月20日间,被告人陈振娟因经济拮据,趁被害人王某询问其能否帮忙代购低价二手车之机,向被害人王某谎称浙江嘉兴有一个女士愿意人民币五万元出售一部二手丰田牌凯美瑞小车,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遂委托被告人陈振娟代购该二手车,后被告人陈振娟虚构预付定金、车辆上牌需要疏通关系、购买车辆商业险、办理暂住证和户籍等材料、办理过户费、过路费以及支付住宿费等理由,诱骗被害人王某支付上述费用,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存款的方式支付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0086元,被告人陈振娟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陈振娟于2017年2月21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振娟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人民币10946元,被害人王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振娟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振娟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振娟有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振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振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振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