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木兰支行与孟令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孟令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2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3号。代表人:张爽,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被告:孟令双,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孟令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