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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猛与刘平、杨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猛,刘平,杨礼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726号原告:唐猛,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平,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杨礼龙,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唐猛与被告刘平、杨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5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书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唐猛负担。审 判 长  马迪锋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汤 涵书 记 员  王 尊书 记 员  戴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