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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冰莲、张洪荣、罗红宇、张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冰莲,张洪荣,罗红宇,张小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87号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冰莲,女,生于1995年。被告:张洪荣,女,生于1976年。被告:罗红宇,男,生于1976年。被告:张小晖。女,生于1981年。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冰莲、张洪荣、罗红宇、张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