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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秀英申请执行余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余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37号申请人:张秀英,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余小丰,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张秀英申请执行余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7)川0304民初75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余小丰所有的川CFV8**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车辆查封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小丰所有的机动车川CFV8**或冻结、扣押价值9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