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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罪犯檀文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檀文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270号罪犯檀文柏,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宽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檀文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十一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檀文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檀文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