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电子塑胶制品厂、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电子塑胶制品厂,高承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70号申请执行人林桂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电子塑胶制品厂,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长龙东路28号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6460619P。经营者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承榜。申请执行人林桂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电子塑胶制品厂、高承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118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法律文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8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终结程序。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智强执行员 汤明泉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相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