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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55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腾某某,女,汉族,住址:鞍山市迎宾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