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尚有才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有才,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丁志刚,丁五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002行初110号原告尚有才,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李群,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许昌市府西路市政府西院5号楼。法定代表人苏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占杰,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志刚,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第三人丁五辈,男,汉族,1945年6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有才诉被告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丁志刚、丁五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尚有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有才负担。审 判 长 刘武子审 判 员 佘萌萌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