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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伟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4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伟涛,男,1997年4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涛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伟涛为偿还欠前女友的钱,遂于2016年10月9日晚上9时许,假借叫外卖,通过微信联络将被害人黄某1骗到中山市民众镇东胜广场公共体育设施处,以捂嘴、拖拽方式抢劫黄某1,黄某1挣脱逃跑并呼救,后杨伟涛逃离现场。同日晚上10时许,杨伟涛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自首。另查明,事后,被告人杨伟涛已取得被害人黄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涛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杨伟涛抢劫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杨伟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伟涛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伟涛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杨伟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伟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佑亮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卓键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