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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习珍与徐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习珍,徐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035号申请执行人:杨习珍,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大丰市林场四工区。被执行人:徐远江,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大丰市。本院在执行杨习珍与徐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徐远江的房屋和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