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王学波与明昌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波,明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学波,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十堰市。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全权代表委托单位办理执行程序的一切事物,即代为申请、和解、代领执行款等。被执行人:明昌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王学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4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明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学波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明昌俊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鄂0324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明昌俊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连 友审判员 刘斌审判员李尚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子 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