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银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981号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霞,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宁夏银川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银华,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