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静、杨永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静,杨永华,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陈学晋,陈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静,女,1978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华,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以上二上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东,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太古汇*座***房。法定代表人:仓冈朝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泽,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陈学晋,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嵩明县,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陈润,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嵩明县,现住昆明市盘龙区,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黎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马静、杨永华与被上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学晋、陈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中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中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5元退还上诉人马静、杨永华。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汤莉婷审判员 郭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