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左琴、申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左琴,申亚军,遵义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040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0061048075R法定代表人:罗茂高,系该银行负责人。被告:左琴,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穿青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申亚军,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遵义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钟山开发区荷城花园步行街10号楼3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8975252-4。法定代表人:杨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左琴、申亚军、遵义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暂时撤回起诉待查明主体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元,应予以免交。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