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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黎建与黄健强、方妙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黄健强,方妙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598号原告:黎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杰,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健强,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方妙婵,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黎建诉被告黄健强、方妙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黎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健强、方妙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黎建负担。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