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黎建与黄健强、方妙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黄健强,方妙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598号原告:黎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杰,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健强,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方妙婵,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黎建诉被告黄健强、方妙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黎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健强、方妙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黎建负担。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