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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郁良与高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郁良,高恩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财保8号申请人林郁良,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罗定市。被申请人高恩华,男,1957年8月3日出生,住罗定市。申请人林郁良因与被申请人高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恩华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粤WT77**的小型轿车一辆在3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查封,并提供林郁良、谭燕文位于罗定市罗城街道XXXXX的房地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恩华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粤WT77**的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的期限为2年。在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扣押的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和放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