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828执5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艳双、孙建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双,孙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828执5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艳双,女,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建杰,男,1973年1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王艳双与孙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0828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建杰已自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新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瑞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