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栾胜利与郭娟娟、贾小宁、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胜利,郭娟娟,贾小宁,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栾胜利,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郭娟娟,女,汉族,1984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贾小宁,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4年4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胜利与被执行人郭娟娟、贾小宁、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贾小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迎宾大道营业所的工资账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栾胜利的意见,其同意等待划拨被执行人贾小宁的工资来偿还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栾胜利承担了650元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