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钟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钟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9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钟华,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水泥工,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钟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钟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晚24时许,被告人彭钟华与朋友喝酒结束后,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武夷山市北大街“XXXX”店旁的一辆绿色XX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230元。2017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彭钟华在武夷山市制材厂宿舍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经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吴某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彭钟华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彭钟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彭钟华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彭钟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423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钟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挽回,以及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彭钟华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彭钟华的刑罚进行综合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钟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取保候审期间不计入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红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