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缪九财申请执行李健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217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九财,李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缪九财。被执行人:李健强。本院在执行缪九财与李健强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健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缪九财欠款16000元,余款15000元缪九财自愿放弃。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024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