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庆根、张兰群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