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班宗合、王煜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宗合,王煜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班宗合,男,1973年5月5日出生,壮族,教师,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煜铭,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干部,住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班宗合与被执行人王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煜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桂1031执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煜铭工资账户金额5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煜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煜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班宗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煜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班宗合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桂1031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忠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