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叶杰、何毅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杰,何毅朝,宣承利,洪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叶杰,男,汉族,1996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03199610081292,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大坎村委会三家村7号。委托代理人叶建照,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50525196710122818,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大坎村委会三家村7号。被执行人何毅朝,男,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03199011051235,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平联村委会深车凼村5号。被执行人宣承利,男,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03199108221237,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大坎村委会三家村4号。被执行人洪日升,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0119740413091X,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沈四村路4号乐达住宅楼B栋2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杰与被执行人何毅朝、宣承利、洪日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宣承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何毅朝、洪日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