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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州馨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永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馨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永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06号原告:广州馨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128号130房。法定代表人:王水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银生,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永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194号101-A5房。法定代表人:XX。��告广州馨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永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馨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馨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广州永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馨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广州馨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 毅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袁 苍书 记 员 古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