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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145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公司职员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淑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子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