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玲与高梅茗、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高梅茗,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423号原告:杨玲,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高梅茗,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平,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玲与被告高梅茗、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4日,杨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杨玲负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