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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崔建成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成,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91号申请人崔建成,男,生于1979年3月25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明,女,生于1983年8月6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崔建成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9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任行斗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