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崔建成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成,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91号申请人崔建成,男,生于1979年3月25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明,女,生于1983年8月6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崔建成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9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任行斗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