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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毛方胜、合肥鼎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方胜,合肥鼎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毛方胜,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合肥君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合肥鼎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8号吉瑞泰盛广场2幢综合楼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10612X。被执行人刘仕林,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毛方胜与被执行人合肥鼎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仕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2590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0000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1850元,合计1348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鼎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仕林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48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