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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景凤与张守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景凤,张守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景凤,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宝(系周景凤姐夫),男,汉族,1953年4月9日生,退休,住吉林省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亮,男,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非,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景凤因与被上诉人张守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景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