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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凤英、李卫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凤英,李卫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特28号申请人:程凤英,女,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王榕斌,安徽克群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李卫国,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程凤英与被告李卫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凤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凤英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